ag真人国际·(中国)官方网站企业内外勾结型合同的司法治理路径:典型案例分析与制

      |      2025-04-18 17:41:56

  ag真人国际·(中国)官方网站企业内外勾结型合同的司法治理路径:典型案例分析与制度应对2023年间,长三角区域合同案件呈现出显著的集群化特征,波及科创信息(300730.SZ)、创意信息(300366.SZ)、微创光电(430198.BJ)等众多上市企业。据时代财经报道,涉及创意信息的合同案中,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川综能)与创意信息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总金额约为3.64亿元。根据创意信息的公告,川综能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而创意信息在催收回款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报案。此外,根据最新公告,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川综能)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总金额为1.23亿元,而与湖北省智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7437.96万元。科创信息与大有科技签订的合同总金额约为1.1亿元。在这些案件中,一个名为‘上天工程公司’的企业通过伪造高额注册资本金的营业执照,成功骗取了‘秦始皇公司’的大额预付款,该案例极具典型性。其中,科创信息与大有科技合同案涉案金额1.11亿元,创意信息与川综能合同案涉案金额约3.63亿元,微创光电亦涉案。这些案件涉案金额累计超过700余万元,远超合同罪中个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3000元-10000元)。例如,今年上半年,创意信息、科创信息及微创光电三家上市公司相继曝光了涉及大有数字科技和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案件。公告指出,合同案金额巨大,特别是创意信息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公司(川综能)签订的3.64亿元物资采购合同,川综能仅支付了3898.83万元。微创光电与川综能的合同金额也达到了1.2亿元,而与湖北省智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金额为7437.95万元。例如,近期,科创信息、创意信息和微创光电等上市公司相继披露了涉及大有数字科技和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案件。2023年4月,科创信息与大有科技签订了两份《物资采购及集成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约为1.11亿元。同年5月16日,科创信息收到大有科技支付的首期款项890万元,但此后未再收到后续款项。科创信息随后发现涉嫌犯罪,并于2024年4月19日向长沙高新区公安分局报案。2024年7月9日,科创信息对外披露收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涉嫌被合同案立案侦查。科创信息在2023年报中全额计提坏账准备9636万元,这一举措导致了公司2023年净利润亏损1.62亿元。据科创信息2023年年报披露,公司下修业绩预期,全年最高预亏1.74亿元。由于特定项目未来现金流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调减了2023年度该项目已经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并对特定项目涉及的相关往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此外,创意信息公司公开披露了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一起合同案件,涉案金额高达约3.63亿元。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的立案告知书,公司正在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并已对特定项目之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减少利润约3.25亿元。例如,某起案件中,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案金额高达700余万元的合同案。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文件证件等手段,精心策划并逐步获取受害者信任,诱使其签订并履行合同,最终实施。此外,上海破获的首例“套路加盟”合同案涉案金额达4.4亿元,两江新区公安分局也破获了多起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的系列合同案。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企合同案件》及相关案例分析,合同案件已从个体作案逐渐转变为跨区域、高度组织化的犯罪集团活动。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特大汽车团购合同案中,被告人杨赢冰等14人通过“高买低卖,骗新还旧”的模式持续经营,涉案金额高达3.72亿元,涉及1800余名被害人。法院查明,杨赢冰自2018年开始实际经营上海昶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赢冰等人以低价团购汽车为饵,诱使客户签订代购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因公司亏损,他们便以低于市场价3%~10%的价格继续收款,同时编造各种理由或承诺延期补偿,以拖延客户提车。此外,杨赢冰还经营了其他公司,开展物流运输、豪车改装等业务。案发时,上海昶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合同行为已导致1800余名被害人损失共计3.72亿余元。上海二中院认为,杨赢冰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罪。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开宣判了一起特大汽车团购合同案,涉及14名被告人。法院查明,自2015年注册成立的上海昶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始,被告人杨赢冰伙同其他13名被告人以低价团购汽车名义招揽客户签订汽车代购合同并收取购车款,但因公司持续亏损,他们采取“高买低卖,骗新还旧”的模式,向客户收取低于市场价的购车款,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提车时间。期间,部分车辆是从其他汽车4S店或二级汽销代理处以市场价购入后选择性地向部分客户交付。杨赢冰还经营了其他公司,继续开展销售业务。截至案发,共有1800余名被害人损失金额共计3.72亿余元。法院认为,杨赢冰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司法解释,被告人杨赢冰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合同罪。涉案金额高达3.72亿余元,涉及1800余名被害人。例如,杨赢冰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徐宇鸿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倪圣怡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须子攸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三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上海二中院审理查明,上海昶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注册,杨赢冰自2018年起实际运营。该公司通过低价团购汽车的噱头,吸引客户签订代购合同并预付购车款项,承诺在1至3个月内完成车辆交付。然而,由于公司持续亏损,杨赢冰等14人采取了‘高价进货低价销售,用新客户资金弥补旧客户亏空’的策略,即以低于市场价3%至10%的价格吸引客户支付购车款,随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或承诺延期补偿来延缓客户的提车时间。在此期间,昶铭公司的售后人员会从汽车4S店或二级经销商处以市场价格购买汽车,并有选择性地交付给部分客户。在经营昶铭公司的同时,杨赢冰还涉足物流行业及豪车改装领域,并分别成立了上海冰岚智运供应链有限公司和上海达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因被害规模要求提车,杨赢冰指令昶铭公司销售人员前往达和公司,继续推销并以两公司名义签订车辆代购合同。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海昶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低价团购汽车名义招揽客户签订汽车代购合同并收取购车款,公司持续亏损后,杨赢冰等14人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高买低卖,骗新还旧”模式,致使1800余名被害人损失3.72亿余元。此案与上海尚丰汽车销售公司案类似,后者虚假宣传优惠购车活动,骗取消费者购车款,涉案金额约三千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杨赢冰等14人涉嫌的特大汽车团购合同案,涉案金额高达3.72亿元,影响了1800余名被害人。法院认定,杨赢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高买低卖,骗新还旧”的模式,骗取客户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罪。犯罪集团一般由三人及以上成员构成,他们结构紧密,精心策划并实施一系列严重刑事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例如,2022年,成功捣毁了20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打击了320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这些集团涉及跨境敲诈、网络套路贷等多种新型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例如,根据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160余个,摧毁恶势力犯罪集团1520余个,并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万余起,有效巩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显著成果。强化法律支撑,制定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提供重要依据。此外,挂牌督办重大涉黑恶案件42起,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强力推进,紧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打掉涉及农村地区涉黑组织28个、恶势力犯罪集团229个,有效维护了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稳定。还接收处置群众举报线万件,推动查实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并挂牌督办重大涉黑涉恶案件42起。此外,公安机关紧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打掉涉及农村地区涉黑组织28个、恶势力犯罪集团229个,有效维护了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稳定。通过制定并发布《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不仅加强了法律支撑,确保了公安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进一步推进了扫黑除恶斗争向更深层次发展。这些强有力的行动,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杨赢冰等14人涉嫌的汽车团购特大合同案,涉案金额高达3.72亿元,涉及1800余名被害人。法院认为,杨赢冰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罪。法院认定,被告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环节中,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巨额财物,其行为已远超个人公私财物达2000元以上的立案标准,以及单位达5万至10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因此被认定为合同罪。杨赢冰因合同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被告人根据金额的大小,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依据犯罪情节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的罚金。法院依法裁决,确认杨赢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初衷,在合同的签署与执行阶段,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了巨额财物,涉案金额极为庞大,其行为构成合同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及14人的汽车团购特大合同案。主犯杨赢冰因欺取被害人巨额财物,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三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余13名被告人因共同犯罪,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近年来,近年来,特大合同案件层出不穷,诸如西安警方侦破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的案,波及全国20多个省份、60多个城市及300多家企业,充分暴露了犯罪集团的集群化、高度组织化的特征。犯罪团伙依托复杂的产业链条,在关键环节周密部署,实施,构建起一条极为严密的犯罪网络。例如,在部分特定领域内,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隐秘性,伪造交易记录,篡改核心数据,使得手段愈发隐蔽,操作流程也变得更加复杂多变。犯罪网络与产业链紧密结合,犯罪分子精心策划,悄无声息地渗透到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勾结内部人士,窃取核心机密,为活动构筑了坚实的基石。例如,在在浙江宁波地区,警方经过三个月的细致侦查,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网络直播APP平台进行的庞大产业链。这起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达到了1亿余元,警方共抓获了35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163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近期,宁波奉化警方也破获了一起特大“直播教学”电信网络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这一行动是宁波市局发起的全国集群战役的一部分,宁波奉化警方基于确凿的犯罪事实和充分证据,成功捣毁了6个借直播教学培训之名行骗的电信网络团伙,共抓获356名犯罪嫌疑人。这一行动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警方深入调查,从终端平台突破,迅速掌握25个团伙详情,随即在浙江、河南等十省市同步展开行动。跨区域产业链犯罪猖獗,重创企业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构建2023至2024年亿元级债券收益风险比预测模型时,我们引用私募排排网权威数据:2023年私募债券策略产品平均收益率达9.34%(资料来源:参考资料0和3),数据经私募排排网权威统计确认。此外,根据私募排排网的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业绩展示的21487只私募证券产品中,债券策略产品表现尤为亮眼,其2023年度平均收益率达到9.34%,大幅领先于其他策略(资料来源:参考资料1和2)。这些数据和案例的融入,不仅赋予了模型构建更强的现实意义,还进一步提升了其可信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刑初568号判决书展示了资金穿透法的应用,该方法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成功追踪了涉案资金的流动路径。举例来说,在魏某某与王某1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经过详尽调查,明确了王某1名下招商证券账户及其关联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这彰显了法院一贯秉持的严谨态度与专业精神。正如在其他案件中所体现的,该方法为精确计算收益与风险比例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在亿元级合同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复杂的资金运作手法,如虚构房地产项目、伪造土地转让协议和金融票证等,来掩盖其行为。这些手法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侦查难度,也使得案件的复杂性显著提升。构建收益风险比例模型,可以精确计算犯罪分子的收益与风险,为司法机关量刑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从而确保量刑的精准性和可靠性。另外,随着虚拟货币的蓬勃发展,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活动已成为合同领域的新趋势。根据《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的合同案件在处理时,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十二)》中对数额认定标准的明确规定执行,以确保司法公正。

  2024年,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不仅审结了全国首例DeFi协议案,还判决了涉及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劳资纠纷案件,揭示了金融技术领域中假币骗局和自动化模式。例如,一起案件中,周某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高级工程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认为周某的技能不符合要求,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月薪20000元标准结算了工资,并支付了一笔“解雇补偿金”。周某认为除了合同约定的工资外,还有价值25000元的虚拟货币工资没有足额发放,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在20000元月薪之外还同意额外发放虚拟货币工资,因此不予采纳这一主张。程序员王平投资DeFi币种时被骗,购入了‘单向交易假币’,这暴露了智能合约通过技术手段严重剥夺投资者交易自由的恶劣行径。例如,近期DeFi领域的假币骗局中,有40%的币种被发现是假币,这些假币利用内置的限制性代码非法操控投资者资金,导致投资者无法进行正常的买卖操作。例如,在BitKeep涨幅榜前10的币种中,近40%都是假币,这些假币凭借精心设计的代码,诸如“require(_from == owner _to == owner _from == UNI)”这样的条件语句,巧妙地将卖单发起权限锁定于开发者只手,进而操纵投资者资金,令他们深陷无法脱手的窘境。智能合约,这一区块链技术下的自动化执行利器,其独特属性被犯罪分子恶意利用,他们精心设计出复杂的欺诈合约,使流程变得自动化且高效。这种模式因其高效且隐蔽的特性而臭名远扬,一旦触发条件满足,智能合约即会自动执行,使受害者在不知不觉中遭受经济损失。同时,DAO组织治理框架中的漏洞,如同暗礁般潜藏,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DAO组织,作为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其治理框架中的漏洞常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恶意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我国法律将对利用智能合约和DAO组织治理漏洞进行的行为实施严厉的法律制裁。该意见旨在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动人民法院的数字化进程,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效率,并强化司法协同,促进法治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治理。智能合约凭借自动执行的特点推动了创新,但编码漏洞等法律风险也随之浮现,可能导致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乃至刑事责任。DAO组织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杰出应用,凭借去中心化和集体决策机制,享有众多优势,但也伴随着明显的法律风险。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在金融、智能合约等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为确保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及市场秩序的稳固,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正积极致力于相关法律体系的制定与完善,明确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地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规范数字资产的管理及交易流程,确立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从而有效应对由此产生的新型犯罪挑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7号,即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在审理汽车销售欺诈案时,能精确界定犯罪主体,明确销售者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指引。例如,在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若汽车销售者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承诺出售的新车存在使用或维修情况,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要求赔偿。根据该条款,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若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该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指出,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便是一个典型,该案对汽车销售中隐瞒车辆使用或维修历史以构成欺诈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该规则指出,行为人若兼具公司内部人员与合同相对方代表双重身份,判定其罪名需依据其在犯罪时主要依赖的身份及所利用的便利条件。若行为人主要依赖公司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则为职务侵占罪;若主要通过合同他人财物,则为合同罪。

  在(2023)浙01刑终442号案件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未能准确区分行为人的身份及行为性质,导致了对罪名判定的失误。这可能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及盗窃罪间的界限不明确相关,关键在于精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其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产,正如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难点所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双重身份规则极为关键。譬如,某案例中,被告人麻某起初以普通经营户身份签订租房合同,随后转变为公司股东并担任领导职务。二审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了麻某的双重身份及其在犯罪中所利用的便利条件,最终对罪名进行了改判。

  在司法认定环节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标准至关重要,这包括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以及保护完整性的法定要求。例如,在某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法庭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支付记录等电子证据进行了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以确保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具体而言,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须严格遵循合法原则,以保障其真实性和证明效力。这通常涉及冗余备份、严格管理流程、环境安全保障,以及利用哈希值比对、数字签名验证等技术手段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与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必须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标准,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具体而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要求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如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等。关联性标准要求电子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性意义。合法性标准则要求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客观性标准要求电子证据必须来源于客观环境,如正常运作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并存储的电子数据,经公证机构确认真实性的文件,经专家鉴定无误的证据,或基于长期业务往来形成的电子合同等。关联性标准要求电子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性意义。合法性标准要求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另外,电子证据需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以有效证明案件情况。完整性审查对于保障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至关重要,它能有效防止证据在传输、存储或处理时被篡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证据正式纳入法定证据范畴,在证实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举证、质证及认证面临诸多挑战,收集和处理时需确保证据客观、关联、合法,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标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时,应由两名或更多侦查人员参与,并确保取证方法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此外,还应采取措施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例如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或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另外,存储介质应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对备份数据进行仔细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收集时,需制作详细笔录,包括案由、对象、内容等要素,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清单应明确数据类别、格式及完整性校验值,以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此外,为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应采取诸如扣押原始存储介质、计算校验值等必要措施,从而坚实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如参考资料1所示,通过数据分组求和及二进制反码求和计算校验值,可确保数据在传输或存储中的完整性。参考资料2和3强调,侦查活动中应扣押并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以防数据被篡改或破坏。此外,参考资料4中提到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进一步强调了在法律框架内采取措施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必要性。所有操作均需详细记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确认信息无误后,由侦查人员与电子数据持有人双方签字确认;无法签字或拒绝签字时,需注明原因并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条件允许时,应录像记录以确保操作可追溯。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六条所示,电子数据收集与提取需两名或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执行时,可采取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存储设备及现场或网络在线提取等多种措施。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被严格排除,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在褚某剑受贿案中,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须提供足以引发对取证合法性疑问的线索或材料,方可启动调查程序。在针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展开的调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负责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若法庭决定在调查阶段结束后统一审查证据合法性,其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若提出异议,相关证据将暂停质证。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结束后,如法庭决定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可不再质证。同时,评估电子证据时,应全面考虑其生成时间、存储环境及提取流程,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核。这涵盖电子证据载体的封存、扣押过程中的防污染检查,以及信息内容真实性的校验。另外,面对海量信息,应采用抽样核实法,结合刑事鉴定技术,比对检材与样本的同源性,通过统计分析验证证据真实性,确保电子证据为罪名判定提供有力支撑。

  2023年5月18日,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知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2号,因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披露义务等违法行为,公司被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6日,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四家关联公司转出295笔资金共计175,076万元,收回104笔资金共计129,870万元,累计交易金额高达304,946万元。直到2020年12月23日,数知科技才公开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信息。另外,2020年8月20日,张志勇向数知科技境外子公司借款17,819,708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761万元),该信息未按时披露。中国证监会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显示,其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立场得到了显著体现,全年共办理案件717件,作出处罚决定539项,罚没款金额高达63.89亿元,市场禁入103人次。例如,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2号,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数知科技、数知退,证券代码:300038)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具体违法行为包括在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数知科技及子公司在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向四家关联公司转出资金共计175,076万元,涉及295笔交易,并收回资金共计129,870万元,涉及104笔交易,交易总额达到304,946万元。此外,根据北京数知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2020年8月20日,张志勇向数知科技境外子公司借款17,819,708美元,折合人民币11,761万元。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数知科技在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与四家关联公司进行的交易金额达到304,946万元,加上张志勇个人借款11,761万元,总计316,707万元。然而,数知科技直到2020年12月23日才对外披露这些交易。据中国证监会调查,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数知科技及其子公司与四家关联公司交易,转出资金175,076万元,收回129,870万元,交易总额304,946万元。此外,2020年8月20日,张志勇向数知科技境外子公司借款17,819,708美元(折合人民币11,761万元)。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该交易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但数知科技未按时披露,直至2020年12月23日才公布,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定。此外,张志勇,作为数知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被没收违法所得502.7万元,罚款超过3000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张志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大宗交易卖出数知科技1970万股,成交金额达1.24亿元,违法所得为502.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证监会的决定,张志勇因内幕交易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502.7万元,并被处以3016.18万元的罚款。此外,张志勇被采取了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正式认定张志勇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据此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02.7万元,另处以3016.18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采取了终身市场禁入的严厉措施。这些处罚不仅彰显了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严厉态度,还促使社会各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司法衔接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刻的反思。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显示,林某某通过其控制的‘空壳公司’Y和H,对外虚开了增值税专用。例如,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林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被决定不起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林某某在2019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通过其实际控制的Y、H两家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涉及已认证抵扣税额高达1000余万元。这一行为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的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类似,例如广州市9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其中一家公司虚开金额高达4亿多元,税额8000多万元。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林某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经全面调查,林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行为被认定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些案件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空壳公司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主体衔接的重要性。近期,一系列空壳公司税务犯罪案件被成功处理,这标志着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近年来对空壳公司税务犯罪及商业行为的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安徽宣城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一起特大涉税犯罪案件,涉及445家空壳公司通过虚开等手段骗取税款,涉案金额高达71.5亿元。该犯罪团伙利用这些空壳公司大肆虚开、伪造印章、毁灭证据等,涉案人员52人已被判刑。根据宣城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案件显示,主犯张某通过控制445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根据客户需求成立各种类型的公司,对外虚开5万多份,价税合计达到53亿余元,并骗取地方财政奖补5亿多元。据安徽宣城市检察机关披露,自2015年10月起,张某凌等人以宣城市大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管理平台,陆续注册、租用、购进445家空壳公司,长期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等违法犯罪活动,骗取国家税款。涉案金额高达71.5亿元,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虚开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等多个罪名。这些空壳公司主要通过虚构业务往来、虚假支付、资金回流等手段,对外虚开,共计对外虚开5万多份,价税合计53亿余元。同时,还骗取地方财政奖补5亿多元。为逃避税务检查,犯罪团伙伪造材料ag真人国际,大量购买伪造的增值税,虚构空壳企业成本,采用‘互开洗票’等非法手段进行操作。此外,团伙还伪造了大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用以注册空壳公司和虚构业务合同。这些案例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以及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定决心。例如,江苏高院发布的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详细揭示了跨境网络犯罪集团的案例,该集团通过互联网开设赌场,招募赌客,涉案金额高达30多亿元,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60人被判刑。空壳公司常被不法分子用作合同等犯罪手段,司法实践中判定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面临挑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刑终23号判决书中的法人人格否认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指导精神,为解决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裁判要旨明确,公司股东滥用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债权益时,法律将剥夺其法人地位,责令承担连带责任。‘空壳公司’案中,若股东借公司之名行个人犯罪,且公司无独立意志利益,则应揭开法人面纱,判定为个人犯罪。

  另外,在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面临着适用上的界限问题。单位犯罪案件中,若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均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则可依法对其采取从宽处罚的措施。对于假借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的行为,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表面的认罪认罚态度,就轻易忽略对犯罪主体实质的深入剖析,因为这正是确保司法公正与精准执法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随着金融行业对资金监控技术的不断革新,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试点了“资金蛛网”监测系统,该系统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一环,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资金流向的追踪和分析。例如,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人民币流通监测系统”已经初步建成了集货币发行数据采集、分析为一体的电子综合平台,显著提升了发行数据统计效率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4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该系统有效强化了资金空转的监控力度,例如,2024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达到313.53万亿元,同比增长7.3%,显示了金融监管体系在资金流向监控方面的成效。例如,资金查控勘查箱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能迅速复制嫌疑人的电脑硬盘和手机存储数据,恢复被删除或隐匿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核心电子证据,进而追踪资金流向,精准锁定团伙成员及其行动模式。例如,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试点运行的“人民币流通监测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显著提升了货币发行数据统计效率和管理能力。据最新报道,自2016年在眉山市开始试点以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初步建成了集货币发行数据采集、分析为一体的电子综合平台——人民币流通监测系统。该系统每季度采集数据达95.43万条,生成24张分析报表,存量数据达到670M。该系统集成了货币发行数据的全面采集与深度分析功能,实现了数据处理流程的自动化与信息化升级,从而大幅度提升了发行数据统计的精准度与管理效能。据最新报道,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试点运行的“人民币流通监测系统”已取得初步成效,成功建成了集货币发行数据采集、分析为一体的电子综合平台,显著提升了发行数据统计效率和管理能力。该系统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资金使用评估及筹措能力分析机制紧密配合,共同推动了金融监管现代化的进程,显著增强了监管的精准度与高效性。该系统类似于财政资金监督系统,后者通过远程数据获取和自动分析、智能化查找疑点等功能,构筑起财政资金安全的“防火墙”。同时,央行数字货币也具备监控非法资金的能力,进一步强化了金融监管的力度。该系统深度整合了金融机构内部、集团成员及外部合作机构的庞大数据资源,构建了一张全面且精细的资金流动监测网络,其技术应用水平极为卓越,足以与易宝支付的互联网数据整合管理专利相媲美。借助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资金监控系统能够实时追踪资金的流向,精准识别并预警任何异常交易行为,确保资金的来源、去向及交易细节均处于全面且细致的监控之下。例如,金融机构借助大数据技术,尤其是芝麻信用、腾讯信用等前沿的信用评估模型,成功打造出更为精准的用户信用评估系统。这些信用评估模型在个性化推荐与精准营销方面表现出色,同时,它们还具备实时监控交易数据的高效能力,能够迅速捕捉欺诈风险的细微迹象,并立即启动防御措施。一旦系统检测到可疑资金交易,便会立即触发预警,并自动生成详细的资金流向图,为司法机关提供清晰直观的侦查线索。

  依托多边司法协助框架,“资金蛛网”监测系统得以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及司法部门共享数据,开展高效协作,正如近期新加坡警方与美国执法机构通力合作,成功拦截并追回逾500万美元电信案所展示的那样,这一事件不仅凸显了国际合作在打击跨国活动中的重要性,也再次提醒金融机构在防范商业电子邮件方面的严重漏洞。此外,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阿联酋金融情报中心、巴基斯坦金融情报中心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彰显了跨国司法协作在应对无国界犯罪中的关键作用。例如,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阿联酋金融情报中心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并与巴基斯坦金融管理局展开合作,双方均基于互惠原则,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的信息搜集、分析及协调调查等领域深化合作。例如,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阿联酋金融情报中心已签署《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将遵循互惠原则,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的信息搜集、分析及协助调查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通过跨境数据交互机制的建立,各国能够共同应对跨境合同、洗钱等犯罪活动,显著提升全球司法协作的效率,并不断丰富合作成果。

  近期,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成功侦破一起跨境虚拟资产洗钱案件,案件侦破中,“资金蛛网”监测系统高效追踪资金流向,多边司法协助框架在跨境合作中的关键作用得到验证。例如,在涉案金额高达4000亿元的特大虚拟货币洗钱案中,警方通过精准追踪核心资金池的流向,成功捣毁了境内犯罪团伙,并启动了跨国司法协作机制,最终将潜逃境外的主犯缉拿归案并遣返回国。例如,涉案金额超22亿的案件中,21人团伙利用虚拟币洗钱后落网;涉案金额超千万的团伙也最终被警方抓获。此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跨境交易的便捷性,通过多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层层转移所得资金,企图进行洗钱活动。检察机关利用资金分析和多层级追踪技术,成功追踪并揭露了资金的跨境流动路径。在揭露集资案背后隐藏的跨境洗钱活动时,检察机关利用先进的监测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打击了非法资金流动犯罪。例如,警方查实,涉案公司两年内非法转移资金95亿元,与山东济宁警方近期侦破的同类案件金额相符。在打击“跑分”洗钱犯罪中,涉案公司同样被证实两年内非法转移资金95亿元。例如,近日,山东济宁微山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国内首例涉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特大网络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95亿元,打掉5个犯罪团伙,审查230余人,抓获犯罪嫌疑人41人。在在山东济宁微山警方破获的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公司特大网络犯罪案件中,警方成功打掉了5个犯罪团伙,审查了230余人,并抓获了41名犯罪嫌疑人。近日,山东济宁微山警方成功破获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公司特大网络犯罪案件,警方共打掉5个犯罪团伙,审查230余人,抓获犯罪嫌疑人41人,涉案银行账户超过120万个,涉案资金流水高达95亿元。警方提醒广大民众,出租或卡、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可能涉及、洗钱等犯罪行为,建议不要随意泄露或出售个人信息。通过监测和信息共享,警方和检察机关能够有效追踪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例如,近日,山东济宁微山警方破获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公司特大网络犯罪案件,涉案公司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据网安局披露,该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间,因非法转移资金被查,涉案金额高达95亿元。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和集中收网,捣毁了涉案公司并抓获了总经理赵某华等1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通过多边司法协助机制与境外司法机构紧密合作,成功冻结涉案虚拟资产。金融机构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数据报送管理办法》,迅速且准确地提交了交易数据,为案件侦破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这一案例表明,数据赋能的协同治理体系能够有效应对新型合同犯罪中的资金追踪难题。

  区块链存证司法解释的适用边界是电子合同存证司法固证的核心问题。区块链存证凭借不可篡改及高度防伪的特性,有效保障了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区块链存证并不总是能够直接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所采纳。在‘抖音短视频’与‘伙拍小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创新性地采用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当庭展示了原告利用区块链技术固定并提交的视频证据。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实际应用。此举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得到推广和认可,尤其在版权保护领域成效显著。此前,杭州市、广州市两地互联网法院已认可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并探索其在司法领域的前景,取得了积极成果。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时,首次确认了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最终,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时,首次确认了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相应的审查判断方法,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确立了审查方式。这标志着司法领域对新技术的积极采纳,特别是在版权保护方面,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和可溯源特性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障。例如,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法院确认了区块链存证证书的真实性并采纳,这既严格验证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也明确表明了司法对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存证领域的积极认可。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法院强调了对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的审核,这充分反映了法院在区块链存证方面对完整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严格审查。这些案例表明,法院对区块链存证的“四性审查”标准不仅在理论上得到认可,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具体应用。

  真实性审查的核心在于确保区块链存证数据的源头可靠,并对其生成过程进行严格监控,从而保障每一项数据都能符合既定的标准。完整性审查强调必须全面覆盖存证数据,确保电子合同内容的精确映射,无一遗漏。关联性审查强调存证数据与案件事实的紧密关联,以有力证明关键事实。合法性审查强调存证流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以确保个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时间戳技术在电子合同存证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能精准地记录电子合同的签署瞬间,为明确合同的成立时刻及履行先后顺序提供无可争议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例如,在王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中,王某的电子签名因未符合可靠电子签名的标准,故未获法律承认,最终该公司被判需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赔偿。电子合同存证凭借对签署流程及合同文本的全面记录,确保了电子合同的完整无损及无法篡改的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合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与传统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举例来说,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确保在签署完成后,任何针对电子签名、数据内容及形式的篡改行为都能被迅速且精确地识别出来。在司法实践中,若电子合同存证能通过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及安全性的严格审核,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则将获得法律认可。多个案例已证明,这些存证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例如,电子合同原件的出示需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2款,即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电子数据的可识别打印件等输出介质,均视为原件。此外,电子合同原件还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即内容表现有效、可随时调取,且自形成起内容完整、未被篡改。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公安局通过精准研判、循线布控和强势追捕,成功破获一起伪造金融票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该犯罪团伙自2023年以来制作各种伪造的金融票证100余张,票面金额上亿元。在受害人的警觉和银行方面的配合下,警方于今年6月12日至15日远赴山西省太原市,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将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嫌疑人柏某、顾某、冯某珍、王某珍等5人抓获,并现场查扣伪造的承兑汇票52张、银行业务公章37枚。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伪造金融票证案,自2023年以来,该犯罪团伙制作并伪造了超过100张金融票证,涉案票面金额突破亿元。据极目新闻报道,该团伙分工明确,柏某和冯某珍负责寻找对象,顾某负责印制各大银行的假承兑汇票,王某珍负责联系银行方面以帮助完成存款任务为由拉拢腐蚀银行工作人员,张某东则用障眼法帮助柏某完成。截至2024年6月,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重大伪造金融票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该犯罪团伙自2023年以来制作并使用了100余张伪造的金融票证,涉及金额超过亿元。该团伙精心策划手法,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近50起案件,通过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大肆骗取投资人的资金。警方成功抓获了包括柏某、顾某、冯某珍、王某珍和张某东在内的5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利用精心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全国范围内骗取了大量投资人的资金。凭借精准的研判、严密的布控以及高效的追捕行动,警方最终成功侦破了此案。此外,金川公安也成功破获一起伪造、变更金融票证案,彰显了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铜仁公安公布的十大电诈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了公众防范电信网络的风险意识。这些案例不仅全面展现了金融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见解和深刻的启示。

  最高检发布的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提到的“三流合一”审查法,这一概念源自税务领域,强调货物流、资金流和流必须是同一受票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增值税的开具必须遵循三流一致原则,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和流必须保持一致,且都指向受票方,以确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障税款抵扣的顺畅进行。结合票据犯罪案件的特点,灵活选择侦查途径成为侦破供应链金融票证案件的关键指引,激发了破案思路。例如,侦查机关可以从票据入手,认真察看票据的有效性、是否承兑以及伪造的专业程度,以此发现线索。同时,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控制票款流向,也是侦破此类案件的重要手段。‘三流合一’理念在供应链金融中至关重要,它要求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整合并统一审查,确保供应链运作的高效与顺畅。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物流显示货物动向,资金流揭示资金流转,信息流涵盖交易全程的信息传递与共享。通过对这三类信息的全面细致审查,可以精确无误地辨识出交易的真实面貌及其合法性。若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出现不一致或异常,风险将显著增加。

  尽管电子化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提升了交易效率,但其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如云南某公司被骗5千万的案例所示。犯罪分子利用系统漏洞和监管不足,伪造汇票,非法获取资金。例如,参考资料1中提到的案例显示,犯罪分子通过银行电票系统的漏洞,恶意更改承兑人名称,伪装成银行承兑汇票,非法套取资金。此外,参考资料2强调了电子承兑汇票在信息安全、数据完整性和法律风险方面的问题。参考资料3也提到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最近,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理并结案的一起涉及虚假仓单质押的案件,进一步彰显了“三流合一”审查法的关键作用。比如,天津自贸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占据一席之地,这些案例的审判过程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严谨处理态度及对审查法的深切关注。例如,某贸易公司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1400万元,导致银行损失1248万余元。这一案例表明,审查资金流、货物流和信息流的统一性,能有效识别和预防虚假仓单质押等金融行为。另外,其他案例也揭示出,虚假仓单行为不仅给银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还凸显了金融监管和审查流程中存在的缺陷。这一案例是天津自贸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再次证明了法院在金融审判领域的专业性和对金融创新的司法保障。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发现类似行为,某公司通过伪造工作证明和个人信息,骗取银行1400万元,造成银行1248万余元损失。例如,近期,上海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利用体育用品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犯罪团伙通过精心设计的“利用刀具循环出口”手段,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千万元。例如,近期侦破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低档体育用品线材循环出口,虚开增值税,并伪造外商支付货款的假象,成功骗取出口退税款达数千万元。此外,虚假仓单质押行为亦屡见不鲜,给银行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若导致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上海某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与仓储单位人员勾结,通过开具虚假仓单作为银行票据承兑质押,骗取银行票据承兑,导致银行直接经济损失达2,607万元,这一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这一行为与2011年6月及2012年4月,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上海某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从银行获得审批总额为7,200万元及7,000万元授信额度的案件类似,最终导致银行损失2,607万元ag真人国际。此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权益ag真人国际,还暴露了银行票据业务授信流程中的严重漏洞,如贸易真实性审核不力和担保货物审查走过场。例如,有贸易公司通过精心伪造材料,成功骗取银行,给银行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这强调了在金融交易中,对资金流、货物流和信息流进行严格审查的必要性。此案中,犯罪分子伪造仓单,虚构货物存储情况,从而成功骗取银行。青岛农商行案例中,涉案企业多次使用虚假仓单押汇款,导致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参考资料1深入探讨了虚假仓单的运作机制和识别方法,与本文所述一致。参考资料2和3中的具体案例,涉及虚构质押钢材和大宗商品骗贷案例,警示中国银行业和港口业,强调审查中仓单等担保品真实性审查的严格性。法院细致审查了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发现货物未存放于指定仓库,且资金流向异常,于是依法判定质押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若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对象,并与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则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理由来对抗保理人,除非保理人事先明知该虚构情况。在处理供应链金融票证案件时,对于虚构应收账款的行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严格划分权责,切实保护合法权益,并严厉惩处行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NFT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确认,NFT数字藏品兼具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可交易性等财产权特征,同时拥有网络虚拟性和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特属性,因此被归类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此案例中,法院明确界定了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并着重强调,所有NFT数字藏品的交易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得有违。若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骗取NFT资产,将依法被认定为罪。

  在元宇宙空间,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一大难点。近期,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概念进行非法集资和活动,例如通过编造虚假的元宇宙投资项目或利用元宇宙区块链游戏进行,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扰乱了经济金融活动的秩序。例如,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通报,张某被诱骗加入‘元宇宙数据群’,随后被诱导投资,最终损失20余万元。海口反诈中心亦发布案例,市民孙某加入‘元宇宙平台’后被诱导投资,被骗近20万元。这些案例揭示了不法分子如何趁人们对元宇宙概念尚不熟悉之际,借助虚假的投资项目和高额回报的虚假承诺,诱骗受害者投资,最终造成财产损失。例如,不法分子炒作元宇宙、游戏制作、AI、VR等概念,虚构高科技项目,夸大收益,诱骗公众投资。不法分子打着‘元宇宙’的旗号,散布‘玩游戏就能赚钱’‘短期内获得高收益’的谎言,诱骗投资者兑换虚拟货币、购买游戏装备。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创新应用,它利用代码精确界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能够实现自动化执行。例如,在Facebook的元宇宙项目中,智能合约在元宇宙中得到了广泛应用,通过预定的规则和算法,它们确保合同的自动履行,允许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执行合同条款。例如,在元宇宙中,智能合约可以用于管理虚拟资产、交易、游戏规则等,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条件满足,条款自动执行,大幅提高交易效率,增强安全性。然而,智能合约的高效自动化执行虽然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潜藏着法律风险。编码漏洞可能导致交易结果与预期大相径庭,正如2016年The DAO事件所示,黑客利用智能合约中的漏洞盗取了价值超过6000万美元的以太币。此外,智能合约的执行严格遵循计算机代码,其中定义的规则和逻辑直接构成合约的法律约束力。这引发了业界对代码准确性、透明度及安全性的广泛讨论,急需清晰界定开发者、使用者及平台在智能合约中的法律责任界限。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明确指出,NFT交易应远离金融化倾向,严格禁止炒作行为、洗钱活动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操作。倡议书着重指出,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必须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严格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并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金融资产,不通过分割所有权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等服务,不以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正如国内数字藏品领域频繁曝出的投资者维权事件所示,NFT炒作的本质及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例如,山东高院近期驳回了一起NFT数字藏品维权案件,法院认为投资者购买NFT数字藏品是以投资为目的,不适用消费者身份,且应了解并承担投资本身较高的市场风险。这些倡议强调了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为NFT市场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针对NFT市场中的投机泡沫与价格虚高,倡议强调市场需坚守正道、勇于创新,确保NFT产品价值有坚实基础,同时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价格严重偏离价值规律。例如,NFT市场曾因投机行为推动而繁荣,但缺乏实质性的内容支持和流动性问题导致了价格的快速缩水,例如,290万美元的推特NFT价格在一年内缩水至不足万分之一。此外,NFT的稀缺性被定义为人类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而真正稀缺的NFT作品,如名人签名物品或知名作家作品,因边际效用高而价格飙涨。然而,当前市场中许多NFT藏品缺乏实质性的艺术价值,导致整体市场价值被稀释,这需要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保持警醒,以避免价格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例如,NFT市场曾因投机行为推动而繁荣,但缺乏实质性的内容支持和流动性问题导致了价格的快速崩盘。此外,市场人士呼吁在和价值观上适当进行引导,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避免价格与价值规律的背离。同时,倡议明确提出坚守行为底线,采取多项措施防范金融风险,诸如禁止在NFT底层商品中嵌入金融资产,不进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提供违规NFT交易服务等。倡议强调,应坚守正道,勇于创新,积极为实体经济赋能,确保NFT产品价值稳固可靠,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并严格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同时,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NFT市场持续升温,但根据美国财政部的报告,市场也伴随着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例如,根据区块链咨询公司Chainalysis的报告,2021年网络罪犯通过加密货币洗钱金额达到86亿美元,较2020年增长了30%。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生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以下倡议: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确保NFT产品价值坚实,引导消费者理性投资,避免价格虚高违背价值规律。同时,必须严守行为底线,全面强化风险防控,具体措施涵盖:严禁NFT底层商品涉及金融资产,禁止分割所有权或批量创设以削弱NFT特性,不提供NFT集中交易服务,禁止使用虚拟货币进行计价和结算,实施发行、售卖、购买主体的实名认证制度,确保交易记录完整,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并严禁直接或间接投资NFT。市场参与者应自觉增强自律意识,携手共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NFT发行方应确保NFT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交易平台则需加强对交易流程的监管,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谨慎参与NFT交易,避免遭受欺诈造成损失。例如,据美国司法部的新闻稿,23岁的比弗利山庄居民Gabriel Hay和23岁的千橡市居民Gavin Mayo被指控实施了一系列“地毯骗局”,通过NFT项目投资者超过2200万美元的加密货币。这些项目包括“Vault of Gems”、“Dirty Dogs”、“Faceless”、“Sinful Souls”和“Clout Coin”等,他们利用精心设计的“路线图”吸引投资者,承诺独特的功能和未来的发展,但最终放弃项目,让投资者损失惨重。这一事件凸显了在NFT市场中进行投资时需要格外小心。

  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法律合作恒常对接平台的构建,凭借证据互认机制的有效运作,为跨境数据流动重遏制合同欺诈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支撑。该机制显著加速了大湾区司法机关间的证据互认进程,有效缩短了跨境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跨境数据合同欺诈案件中,证据的搜集与认定始终极具难度和挑战。证据互认机制的推行打破了地域限制,帮助司法机关快速获取确凿证据,有效打击跨境合同欺诈。

  随着跨境数据流动日益频繁,业界对欧盟GDPR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衔接适用问题愈发关注。例如,GDPR典型案例分析显示,亚马逊因违规被卢森堡数据保护委员会罚款7.46亿欧元。GDPR规定,企业数据保护不力,将面临高达年营收4%或2000万欧元(取高值)的罚款。亚马逊对罚款提出异议,并向卢森堡行政法庭上诉。例如,亚马逊在2021年7月16日被卢森堡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裁定违反GDPR规定,因此被处以7.46亿欧元的罚款。这一罚款金额相当于约57.2亿元人民币,是迄今为止欧盟对违反《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企业开出的最重罚单。随后在9月2日,Meta旗下WhatsApp因未能充分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包括与母公司Facebook的数据共享细节,违反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处以2.25亿欧元的罚款。此次罚款是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有史以来开出的最高罚单,也是欧盟GDPR实施以来的第二高罚单。这彰显了数据保律的严苛性以及跨境合规的不可或缺性。同时,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立法思路体现了大国的责任感,旨在规范数据处理行为,促进数据的合理利用与高效流通,同时坚决维护数据主权,确保具备有效的反制裁手段。国际地缘格局的紧张态势下,中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条扩展至域外效力,此举体现了对域外反制裁的战略思考。例如,GDPR详尽规定了数据处理者的职责、个利保护措施及跨境数据流动规范,为欧盟成员国网络安全筑起坚实屏障。例如,在德国埃森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依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数据的定义和处理原则,对商用车制造商Scania与德国汽车零部件贸易协会(GVA)之间的争议作出了裁决。例如,在德国埃森地方法院的另一案件中,法院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损害结果的认定,强调了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在数据泄露事件发生后,必须按照GDPR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例如,法院裁决强调,数据泄露后,控制者或处理者须依GDPR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否则视为侵权。法院裁定,在特定情境下,车辆识别代码(VIN)将被视为个人数据,这一判决进一步强调了数据跨境流动中合规性与安全性的核心地位。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4年3月22日发布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正式生效。该规定旨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通过制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该规定详细阐明了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准则,并针对特定情况为个人信息出境设定了豁免条款。具体而言,规定了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若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可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此外,个人在跨境购物、支付等作为合同一方的活动中,若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可豁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签订及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程序。该规定详细界定了数据出境的管理范畴及标准,并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数据出境活动,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该规定着重强调了数据处理者的主体责任,并兼顾数据跨境流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特殊情况实施合理的豁免或简化流程。此外,规定还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方面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这些案例及立法的新动向清晰地表明,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GDPR,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的一项里程碑法规,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自主权。自实施以来,GDPR不仅提升了企业对隐私安全的重视程度,还促进了企业在安全与合规方面的投资增长。例如,GDPR规定企业需获数据主体明确同意,并明确数据处理目的、范围及方式。此外,企业需要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并在72小时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所有个人数据泄露事件。例如,根据IAPP和EY的报告,企业为应对GDPR合规性要求,平均预算达到约300万美元,其中一半的支出预计将在今年及以后实现。这些支出主要分布在内部人员-时间(33%)、外部法律顾问(18%)、咨询(15%)、员工培训(12%)以及新技术解决方案的开发(22%)等等。在确保GDPR合规性的过程中,企业将资金主要分配到内部人员-时间(33%)、外部法律顾问(18%)、咨询(15%)、员工培训(12%)以及新技术解决方案的开发(22%)等方面,以强化数据保护和隐私政策。它取代了过时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并增强了个人数据保护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旨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法律遵循地域原则,要求在中国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公司遵守数据安全规定。在进行跨境数据传输时,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两部法律。针对GDPR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可能存在的冲突,企业应灵活制定并执行策略,以保障数据的合法跨境传输及安全性。

  近期,珠海横琴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跨境电信案件,涉案金额达786万余元,案件涉及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此案与近期多起电话案雷同,两名大学生因此共损失115万元。横琴反中心通报,一名大学生接到自称为‘珠海出入境’的电话,对方声称其电话卡在上海被用于散发虚假信息,将面临出入境限制。随后,者谎称需办理取保候审,诱使学生缴纳100万元担保金,学生转账85万元后方觉被骗。根据《个人信息保》第六十六条,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或未履行保护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将受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另据《个人信息保》第六十六条,违法处理信息的应用程序或遭暂停、终止服务,拒不改正者还将被罚一百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可被罚一万至十万元。情节严重者,除上述处罚外,还可能面临服务暂停或终止。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罚款金额将高达十万至一百万元,并可能面临被禁止担任相关企业高管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一定期限的处罚。拒不改正者,将被处以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则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及相关司法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法院对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处措施。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案件时,严格依法判决,要求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例如,在某案件中,一家国际酒店未依法向原告披露境外接收方信息,擅自将原告的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活动,并将其传输至美国和爱尔兰的相关实体。这一行为不仅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必要范围,而且未征得原告的单独同意,因此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该酒店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万元。